国家局无地域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国家局特殊名称:
1.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3.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4.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5.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
6.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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